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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18-02-23 点击:正在读取

         我国法律对夫妻双方婚内取得财产的权属规定比较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取得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仍显宽泛且不具体,导致司法实践盲目且有较大争议。由此,准确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内取得收益的权属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可以分为两类:投资收益和孳息。

         投资收益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入(如体力或脑力劳动);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实践中常常是夫妻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做出贡献。

          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无需大量的大力资本投入。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后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同时,对于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金钱形式和物质形态或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规律。

          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了房产、黄金、古董、股票、债券、基金等,则并不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同样,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后,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总之,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角度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夫妻本为伉俪之好,因生活、感情变故导致离婚也是无奈之举。离婚之际,应多为对方考虑,为弱者考虑。留彼此一个美好,留对方一个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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