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并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之一。这是我国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2016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在这之前河南省人民政府也曾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今年2月份,河南省委法律顾问聘任会在郑州市举行,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谢伏瞻亲自为相关专家及律师等5人颁发了省委法律顾问聘书,这些举措全都表明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党政机关越来越重视的工作之一。下面笔者就党政机关法律风险及防范略谈一下己见。
一、党政机关部门法律风险的含义
党政机关法律风险就是指党政机关在执政或行政管理过程中其行使职权行为不规范、甚至不合法而导致的与自身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
二、党政机关部门忽视法律风险的防控引发的后果
(一)危害法律尊严。这是党政机关法律风险带来的必然结果。党政机关本身应是法律最坚定的践行者,但长期以来,受 “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党政机关在执政或行政管理中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为追求某种利益,而使权大于法。此行为不仅危害法律尊严,同时也使民众心理对法律产生怀疑。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国家法治的良性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是非常深远的。
(二)导致党政机关公信力下降。党政机关强有力的公信力的形成,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党政机关在执政或行政管理过程中如果不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盲目行使职权,将会陷入频繁涉诉的境地,这样就会让民众对党政机关行为产生质疑,严重的将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引发社会动荡。
(三)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由于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危机,党政机关则被动的要进行危机化解。实践中,一些党政机关在危机化解或诉讼中,往往不自觉地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无论事件最终的解决结果如何,相对方都会认为结果偏向于党政机关方。更严重的是,党政机关干预司法最终结果直接损害相对方的权益,这必然使民众产生强烈的不满。而这种不满往往通过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部门、报复社会等等方式表现出来。
(四)承担损失,损害国家利益。党政机关在执政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最直接体现为党政机关的频繁涉诉,作为争议一方而被诉诸法院。一旦党政机关败诉,将承担直接的经济损失,而该损失也是由国家买单,间接的是由民众买单。
三、党政机关部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党政机关部门只有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才能从制度上预防并降低法律风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党政机关部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一)公众参与、民主决策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严格按照《立法法》及省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大立法、立规时,征求公众意见,并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合理反映民众诉求,降低政府部门的立法风险。另外党政机关部门还应当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对于执政、行政一把手的权力予以合法约束。
(二)风险评估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要着手建立党政机关部门法律风险防控评估指标体系,实行量化管控,
(三)专家、律师论证
对于特别重大或者特殊的事项,当党政机关部门难以决策时,建议借助专家的智慧;对于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还必须有律师等专业人员给予相关建议。另外,党政机关部门建立上面提及的法律风险防控评估指标体系,对于各项评估指标的具体制定与量化,也全都离不开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
作者: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郑焕景
指导老师: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范建锋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