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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
作者:admin 发表于:2015-08-25 点击:正在读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优秀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尽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做优做强,有效提升全市经济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在全面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5号)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企业上市工作补充意见:

一、明确上市培育对象

1.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

1)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境内A股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买壳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优势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双百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行业强企优先列入。

3)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三年累计纳税不少于900万元。

5)企业管理层近几年无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企业已把上市融资列入战略目标,且有近期计划和实质性行动。

7)承诺并能够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117号)各项规定。

2.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进行优选推荐,按照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3)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邀请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家,对符合上市培育条件且实际控制人改制上市积极性比较高、历史沿革清楚、所处行业和产品方向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进行集体审核。

4)对集体审核无疑的拟作为市级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的企业,在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可享受相关培育政策。

二、加大上市前期培育力度

3.市政府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上市培育引导、宣传动员、考察调研、培训推介、奖励补助和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兼并重组等,有效促进我市企业借助改制上市道路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要结合辖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情况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4.建立完善企业改制上市前期的激励、引导和培育政策。其中,企业优选入库、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进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备案环节的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分级负担、分级拨付。

1)企业经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优选申报并被纳入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市政府给予5万元启动上市培育资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11给予5万元配套培育资金。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市政府给予15万元企业上市引导资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11给予15万元配套引导资金。

3)企业进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备案的,市政府给予25万元企业上市中期推动资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11给予25万元配套推动资金。

4)拟境外上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直接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后,或企业间接上市并获得上市地所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材料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企业上市前期推动资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11给予15万元配套推动资金。

5)企业进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辅导备案后,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项目办列入市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帮助协调解决发展用地等问题。

6)对于已在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辅导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包括:优先提供发展用地;在项目申报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引导和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优先采购辖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等。

7)鼓励各级各有关单位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现有上市空白县(市、区)注册企业进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辅导、实现企业上市工作实质性突破的,市政府给予其金融办(上市办)适当培育补助资金;已有上市公司的县(市、区)每年新进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辅导企业达到4家及以上的,市政府给予其金融办(上市办)适当培育奖励资金。

8)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培育企业上市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对重视培育企业上市资源、企业改制上市快速推进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金融办(上市办)给予相应的培育经费。

5.继续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5号)文件各项规定,及时落实企业改制上市中后期的正式报会、上市融资等环节奖励政策。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培强做大中小企业

6.积极推进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融资。抓住国家加快发展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机遇,抓紧储备后备资源,支持暂不具备境内外上市条件的高科技中小微型企业及其他行业高成长型企业到“新三板”市场(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实现挂牌融资并在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办理备案的企业,市政府按其募集资金投放我市额度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积极引进和培育发展产业、创业、风险等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有关境内外产业、创业、风险等投资基金的信息库,加强与相关专业机构的联系,积极推介我市优势企业和优质投资项目,吸引专业投资机构来郑投资。对投资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期阶段并在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办理备案的,市政府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5%对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发展金融租赁业务,拓展新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利用金融租赁公司运作灵活及其制度安排上的独特优势,为企业提供生产设备,实现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加强金融租赁业务与银行业务、信托业务的合作,打造新的资本市场融资平台。

9.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项目资产(一般必须是在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受益权证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10.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加快实现转型升级和发展壮大。对完成再融资且其融资额80%投放我市,并在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办理备案的,市政府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0.5‰给予企业再融资项目补贴资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四、完善上市工作推进机制

11.加强组织推动。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督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要把企业上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任务,制定政策,充实机构,落实责任。市政府每年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情况和落实“郑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郑政文〔2011153号)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2.深化协调服务。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四库一平台”(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证券服务机构库、股权投资机构库、资本运作专家库和企业上市服务平台)培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省政府金融办、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大力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处理好依法、依规履职与帮助化解企业上市困难的关系,积极主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营造全市企业上市良好环境。

13.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联系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境内外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进行上市专题指导培训。鼓励证券服务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上市辅导验收、上市成功率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支持银行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创新型金融服务。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上市培育类企业给予股权投资和小额信贷支持。

五、附则

1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我市以往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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