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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admin 发表于:2015-07-14 点击:正在读取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加快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步伐,市政府确定自今年起在全市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覆盖范围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资金来源多渠道,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增强养老保险意识,逐步实现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部分积累与部分现收现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社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相衔接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2008年在临淄区和高新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其他区县按不同经济条件选择2个以上乡镇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区县也可全面推开;2009年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2010年在全市推开。
本意见适用于试点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其中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缴费人员,试点工作开展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为免缴费人员。
(二)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试点期间缴费基数为本区县2007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
1.个人缴费。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在5%-10%的范围内确定适当比例,作为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缴费人员按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